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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庆市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时间:2016-12-21   来源:办公室  发布者:宣传部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市纪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制度,加强和改进市纪委常委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安徽省纪委、中共安庆市委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安庆市纪委常委会在中共安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市纪委的职权,执行上级党委、纪委和中共安庆市委的指示、决定以及全委会的决议、决定,主持经常工作。

第三条 议事决策原则:

(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按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努力营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氛围。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实行层层负责制。委局机关各室(部、组)副主任(副部长)、主任(部长)、主管常委(副局长)、分管副书记必须尽责、担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提出具体处置意见,逐级上报审示,每个环节不能挂空挡。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第二章  议事与决策范围

第四条 传达学习、组织实施上级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部署全市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召集并主持市纪委全委会,确定全会的议题和议程,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组织落实市纪委全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第六条 协助市委制定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法规和重要制度。

第七条 讨论制定以市纪委名义发布的涉及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文件和市纪委领导同志代表市纪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审议以市纪委名义上报的重要文电;研究决定纪检监察重要专项工作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干部的处分或处理意见。

第九条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教育、管理和监督纪检监察干部,并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等作出决定和提出建议。

第十条 讨论决定纪检机关管理重要事项。包括本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及下级纪委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机关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安排等。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提交的重要问题;讨论决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必须由市纪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与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时间安排。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确定议题。常委会议题由常委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办公室收集汇总,由主管办公室的常委统筹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书记审定。

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会议上不临时安排议题。

  第十五条 会前酝酿。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副书记、有关常委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常委会讨论并决策。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七条 会议召开。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才能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市监察局副局长、办公室、研究(法规)室主任列席常委会。其他需要列席常委会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或主管办公室的常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议题时,常委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常委会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了解、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一次常委会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一条 形成纪要。常委会应安排专人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根据常委会精神,由会议主持人决定编发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等有关文件,加强贯彻,明确责任,认真落实。

  常委会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主管办公室的常委签发。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和监督。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副书记、常委(副局长)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要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采取一事一报、专项汇报或综合汇报等形式,向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情况通报。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纪律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至少一次,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常委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及时纠正并区别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常委个人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常委不遵守、不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未能按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纪委常委会成员要带头遵守党章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本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纪检监察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常委会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条 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常委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第三十一条 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并以市纪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审签。以市纪委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一般性文件由主管办公室常委审签。重要文件经由主管常委审阅后,由分管副书记审签,必要时由书记审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共安庆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市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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