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对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焦庆明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焦庆明在任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高级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担保贷款、承揽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2.8万余元;被告人焦庆明在履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6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焦庆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焦庆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怀宁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