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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公安局原副县级干部吴在球一审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22-10-11   来源:审理室  发布者:宣传部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9月27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对安庆市公安局原副县级干部吴在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吴在球利用担任岳西县公安局局长、菱北公安分局局长、安庆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个人谋取利益,充当某黑恶势力“保护伞”,为他人在案件处理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3.24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在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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